困难职工建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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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家庭精准认定,规范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动态管理,夯实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基础,根据《关于印发<浙江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和<浙江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总工办发〔2020〕6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和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包括困难职工和基层工会提供的纸质申报材料、相关证明和公示材料等,以及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档案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四条  各级工会在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工作中,应主动引导和帮助困难职工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第五条  坚持“应建尽建”原则,强化精准识别,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立卡,纳入工会常态化帮扶体系。

第六条  坚持“谁认定、谁建档、谁管理”原则。区、县(市)总工会和市级产业工会具体负责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动态管理,杭州市职工服务中心协助审核。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困难职工家庭类别和认定

 

第七条  困难职工家庭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家庭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家庭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家庭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建档申请地民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申请建档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同期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家庭成员数÷12”。

第九条  家庭总收入指申请建档前12个月,职工家庭从事主要职业时领取的实发劳动报酬收入总额以及离退休金收入总额。

(一)职工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月收入核算为0:

(1)16周岁以下的;

(2)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无劳动能力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就业也无离退休金收入的;

(4)全日制在校学生;

(5)其他无收入的情形。

(二)职工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月收入核算为建档申请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仅指以下三种情形:

(一)职工家庭医疗费用中自理自费自付总额;

(二)职工家庭遭遇火灾、洪水等意外事故后,消防救援、保险等权威部门鉴定的损失金额;

(三)职工家庭成员就读于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向学校缴纳的学杂、住宿等费用和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等费用。

(1)就读幼儿园一学年费用超过6000元的,按6000元核算;

(2)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一学年费用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核算;

(3)就读大学专科、本科一学年费用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核算;

(4)就读研究生一学年费用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核算。

中国大陆以外发生的各类支出不能认定为支出必要费用。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建档职工在同一居民户口簿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职工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档:

(一)出国(境)留学,未能提供非自费证明的;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三)已享受杭州市低保困难职工家庭救助的;

(四)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五)本级工会结合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职工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一)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拥有机动车辆,且未能提供原购置价格低于10万元证明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等除外);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拥有两套商品房住宅的;

(三)未提供家庭房产和机动车情况有效证明的。

 

第三章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程序

 

第十四条  自愿申报。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自愿申报,填写建档困难职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和本人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庭收入证明;

(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证明;

(四)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五)浙江省困难职工救助委托核对授权申请表。

(六)根据本地区、本产业情况酌情确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摸底调查。单位工会在收到职工申报材料后,应及时通过家庭走访、村社调查等多种途径对申报职工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健康状况、致困原因、家庭支出等情况完成摸底调查,确保情况真实。

第十六条  评议公示。单位工会结合摸底调查情况,对职工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后,及时将无异议的职工申报材料上报给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或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  复核上报。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应在收到职工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职工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上报区、县(市)总工会或者市级产业工会。

第十八条  认定建档。区、县(市)总工会和市级产业工会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或者入户调查、材料复核、第三方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后,及时认定困难职工家庭类别。

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将认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层工会和困难职工本人,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四章  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困难职工建立档案须以家庭为认定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二十条  坚持依规建档,依档帮扶,并在帮扶资金或送温暖资金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将帮扶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加强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分类动态管理。

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年核查1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年核查2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应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共享、保密等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困难职工家庭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和删除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失密等,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总工会和市级产业工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杭州市总工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杭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总工办〔2017〕57号)同时废止,有关文件中与该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