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提供服务部门职工服务中心、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办事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劳动关系部收费情况不收费
到办事窗口的最多次数1次
业务咨询电话87161011,0571-12351
办理地点东宁路501号杭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9:00-18:00,冬令时9: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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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及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法律援助,是指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经济困难职工(含离、退休)、劳动模范、工会工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下称职工),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或委托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给予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第三条  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市总工会领导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由“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站”(下称法律援助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工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本市职工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法律咨询、代书、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市职工法律援助站为本市各级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职工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工会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
1、因依法履行职责遭无正当理由而被调动工作岗位等;
2、因依法履行职责遭侮辱、诽谤等人身权受伤害的;
3、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工会组织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等条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
(九)市总工会交办的特殊案件。   
第七条  职工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 法律咨询。
(二) 代写法律文书。
(三) 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调解、仲裁、诉讼、参加刑事辩护。
(四) 其他形式。  

     第三章  职工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获得职工法律援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职工。
(二)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困难家庭)的职工。  
(三)杭州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四)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的工会组织、工会工作人员。
(五)参加工会组织的其它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且收入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
    第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填写《申请法律援助审批表》)提出,同时递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证、暂住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会员证;
   (二)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援助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查:
   (一)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有较为充足的理由和依据:
   (二)案件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应提供仲裁、诉讼受理通知书;
   (三)重大疑难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有关人员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法律援助站讨论决定。法律援助站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站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五)款的,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和通知受援人。
  (二)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市)工会认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分管领导同意,可申请上一级工会承办。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十五日内应向法律援助站提交案卷档案和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  援助事项办结后,按规定需由法律援助机构支付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按有关标准向承办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受援人争取的权益,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
 第十六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不得担任援助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十七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站必要时可解聘其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资格。
 第十八条  受援人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不能给予必要的合作,经工会职工法律援助部门批准,可以拒绝或中止提供援助。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站应当撤消其援助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援助服务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有经法律援助机构确认的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履行职责,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时,有权要求更换承办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市使用统一印制的《申请法律援助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杭州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是在市总工会领导下的,根据《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建立和运作的志愿者组织,业务上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指导。其宗旨是更好地维护困难职工以及在杭外来务工人员等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加强对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规范和促进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工作,依据《杭州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法律志愿者(下简称志愿者)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身心健康,遵纪守法;
3、年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有奉献精神,热爱法律服务事业,热心志愿服务活动;
5、具有执业证的律师、法律工作者,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师生等。
二、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对象:
本市困难职工、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在杭外来务工人员、杭州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的工会组织、工会工作人员。
三、工作职责:
为杭州市困难职工及在杭州市区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讲座、代写法律文书以及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代理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帮助和服务。
四、代理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列举的劳动争议范围);
2、因劳动争议涉及的职工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3、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4、市总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五、工会法律志愿服务人员管理:
1、报名。工会法律志愿服务申请人直接向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报名。 
2、培训: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对申请加入工会法律志愿服务者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和有关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
3、分组管理。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将工会法律志愿服务申请人编入志愿服务小组,每一小组各确定一名组长、副组长。组长负责与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协调、根据服务总队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本小组活动安排、召集本组成员开展活动等;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志愿服务小组的活动安排应报服务总队备案。
4、登记注册。工会法律志愿服务申请人经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培训后,自愿宣誓成为注册志愿者。
5、志愿服务。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要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听从各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认真完成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和本小组负责人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6、分享服务。每次志愿服务结束后,志愿服务小组负责人可召集志愿者参加分享活动,畅谈交流心得体会。
7、服务记录确认。每次参加志愿服务,志愿者须随带市民卡,进行刷卡登记(签到和签退),由志愿服务小组负责人记录服务名称、日期、内容,对志愿者服务小时、服务效果进行确认。
对志愿者的考核、激励和表彰的主要依据是志愿者的服务态度、服务能力和服务时数。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时,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可以出具志愿服务证明书。
8、志愿者劝退。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或服务小组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2)不遵守纪律造成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
(4)从事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的志愿者,以各种名义向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的。
六、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活动实施:
1、法律志愿服务活动方式
(1)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定期在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企业、工地、街道社区、劳动力市场、民工学校等地举行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2)日常接待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设接待室,由志愿者轮流值班接待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
(3)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市总工会、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4)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根据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的安排,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为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案件。
2、活动备案。对参加志愿者人数达30人以上的活动,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在活动开展10日前向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进行事前活动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具体时间、地点、服务项目、服务者和服务对象的地点咨询等,并在活动结束后5日内向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进行活动事后备案。
3、成果确认。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对工会法律志愿服务者的服务态度、服务能力和服务时数进行确认,同时做好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七、检查考核:
1、年初报计划。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于每年年初将当年工作计划报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备案。
2、年度检查。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接受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组织的工作检查,每年十二月进行年度考核。
3、表彰激励。每年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根据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对上一年度工作出色、取得成效的志愿者、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并将他们的事迹报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参加市星级志愿者的评选表彰。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