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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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总工发[2007]32号)
(2007年8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企业工会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工会专职、兼职主席、副主席(以下简称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办法。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主席,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工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组织程序,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保护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

  第四条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
  在企业拒不纠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通过组织渠道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第五条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在企业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直至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本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诉讼费用。
  第六条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死亡的,上级工会要支持该工会主席或者其亲属、代理人依法追究伤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的工会主席,上级工会要视其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的工会主席,要协助其直系亲属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并给予一次性慰问金。
  第七条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受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人不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导致失业的,上级工会要为其提供就业帮助;需要就业培训的,要为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该工会主席失业期间,上级工会要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收入给予补助,享受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企业非专职工会主席因参加工会会议、学习培训、从事工会工作,被企业扣发或减少工资和其它经济收入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予以足额补发。

第三章 保护机制与责任

  第九条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建立保护企业工会主席责任制,逐级承担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要切实负起责任,保护所属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区)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要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省级工会50万元、地(市)级工会30万元、县(区)级工会10万元,年末结余滚存下一年度使用。当年使用不足时可以动用滚存结余,仍不足时可追加。本级工会经费有困难时,可向上级工会提出补助申请。
  要切实加强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县(区)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要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构,受理下级工会或企业工会主席的维权申请、核实、报批和资料存档等相关事宜。
  当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工会主席本人或者其所在企业工会组织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保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一级工会要及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需要支付保障金的,要按照隶属关系向县(区)级地方工会提出申请。县(区)级以上地方工会应依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支付权益保障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全国铁路、金融、民航工会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保障基层工会主席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杭州市工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逐级负责的原则。
杭州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各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主席,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干部,任期内获市级及以上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基层工会主席。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由所在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负责。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的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专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以下统一简称基层工会主席),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杭州市总工会及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均应设立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原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全额划转)。资金来源以本级工会拨款为主,实行专款专用,不足时可追加,年末结余留存下一年度使用。本级工会经费有困难时,可向上级工会提出补助申请。具体来源包括:本级工会经费拨款、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设立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分管主席,市总组织部、法工部、财务部、经审办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市总组织部。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部承担秘书处的具体工作,主要有:提出制订和修改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的意见;具体负责受理申报工作;提交应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承担日常事务工作。法工部负责调查基层工会主席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必要时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财务部负责保障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经审办负责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会要依法维护基层工会主席的正当权益,关心关爱基层工会主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获得权益保障金的资助或慰问。
1、基层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在企业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直至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发生劳动争议的,上级工会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支付实际发生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本人不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导致失业的,上级工会要为其提供就业帮助;需要就业培训的,要为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该工会主席失业期间,造成经济损失和生活困难的,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收入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基层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人身攻击,造成身心严重伤害的,上级工会要支持该工会主席或者其亲属、代理人依法追究伤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的,上级工会要视其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10000元补助;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的,要协助其直系亲属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并给予一次性20000元补助。
3、基层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所在单位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它福利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单位党组织督促单位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在单位拒不纠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向该单位的上级党组织报告,通过组织渠道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上级工会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实际发生的代理费、诉讼费用。
4、基层工会主席因参加上级工会召开的代表大会或工作会议,被所在单位扣发工资或减少工资和其他经济收入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予以足额补发。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给予一次性补贴。
5、基层工会主席见义勇为造成伤残的,视其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10000元补助;导致死亡的,要协助其直系亲属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并给予一次性20000元补助。 
6、在岗期间工作得到职工群众和上级工会认可,在任期间工会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的或个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工会工作者的基层工会主席,因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兼并、停业、破产等原因而下岗失业的,给予提供转岗培训,并视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5000元补助。
7、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依法进行破产或重组期间,工会主席能坚持岗位,做好职工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任务,视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1000-5000元。
8、基层工会主席本人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经上一级工会组织调查核实,视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1000-10000元。
9、基层工会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累计满25周年,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并发给《工会工作者荣誉证书》。
10、基层工会主席任职时间满一届及以上,对工运事业有较大贡献的,调离工会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一次性可给予500-1000元的慰问品。
11、离退休基层工会主席生活遇特殊困难或重大疾病,原所在单位工会应向其上级工会报告,每次可给予500-2000元的补助。
12、对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因工作变动离任或届期满不再连任的杭州市总工会委员,离任时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慰问品。
第八条  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或工会主席所在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其上一级工会直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或市总组织部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上一级工会审核后,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决定。杭州市工会工作者荣誉证书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由本人填写《杭州市工会工作者荣誉证书申报表》,逐级审核上报。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由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提交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原则上同类型事项只享受一次权益保障金补助或慰问。

第五章  监  管


第九条  权益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权益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以不当方式获取保障金,经查实后,权益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将终止资助和追回保障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干部,以及其派出的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乡镇(街道、园区)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离退休基层工会主席,市总工会委员、市工会系统推荐产生的党代表、人大代表和工会界别的政协委员(不含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杭州市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申报表.doc

 杭州市工会工作者荣誉证书申报表.doc